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环路58号的山东兖州市新某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纪公司”)近日反映,其合法拥有的厂房于四年前遭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相关人员称政府是为了开发房地产,后续会给相关的补偿,然而补偿问题至今未获解决,民营企业的利益到底该如何维护?
2000年企业合法占有土地
新世纪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据其介绍,该公司为五证齐全(工商、税务、生产许可、环评、安评)的合法民营企业,拥有该地块的土地证。至2020年,厂区占地33.4亩,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12740平方米,拥有一条2.4万瓶/小时的灌装生产线,年产啤酒10万吨,员工149人。
早在2000年(2000)兖经初字第570号中,兖州市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兖州市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就资购销合同欠货款纠纷与兖州市裕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在会议纪要中表示兖州市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债式接受兖州市裕某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承担高于资产值400多万元的债务,同意裕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定的人、财、物接受方案(土地保留原划拨形式不变),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自接受之日起,富某生物制品公司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市财政返还。
2000年11月16日,土地(变更)登记后,兖州东环路58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就归兖州市新某纪啤酒有限公司(原名兖州市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兖州市新某纪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私有房产。
2020年企业遭遇强拆
2020年4月11日,新世纪公司称,在没有出具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带领挖掘机及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公司员工表示,他们被要求离开厂区,随后厂门被铁皮围挡封锁,禁止人员进入,厂区内的设备及建筑物被拆除,此过程有视频录像记录。
新某纪公司随即报警。据公司转述,接警的110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为“政府行为”,警方“没能力干涉”,其经营二十余年的厂房设施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完全拆除。
被质疑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827行初44号中,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称兖州市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案涉土地经法院拍卖由山东金某达公司以物抵债取得((2019)鲁0812执恢288号裁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然而法院认定依据最高法(2000)第23号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兖州市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U盘、光盘8段视频和照片一组,证明综合执法局无合法手续,未经合法程序对企业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强拆了六处合法财产:①库房;②职工宿舍;③锅炉房;④车库;⑤大棚;⑥沿街12间门头。还有110接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证明综合执法局代军承认强拆的事实,但称该房系违建,被拆除资产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实施拆除前,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综合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被拆除资产系违章建筑,因此综合执法局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违法。
多次上门求赔偿未果
事后,新某纪公司多次进行上访反映情况。2022年1月20日,时任兖州区副区长黄某受区政府委派约谈公司负责人。公司转述黄某在约谈中表示,政府为开发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及招商引资实施了强拆,并承诺给予更多补偿,要求公司停止上访。
然而,此后不久,黄某因违纪违法被“双规”并判刑。新某纪公司表示,自黄某被查后,再无政府人员就补偿事宜与其进行实质性沟通,问题拖延至今未获解决。公司认为其作为合法民营企业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该地块状态及补偿问题的后续进展尚未有官方明确说明。这事关民营企业发展和员工的生活问题,请尽快帮帮这些失业的员工吧!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K32GLVL30556BQG5.html
(责任编辑:济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