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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房变盈利秤!五常市村支书顶风违纪,"啃贫"乱象引社会关注

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国家斥资建设的扶贫房,本是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安居底线";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东北粮仓的生态根基。然而在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大沟村,代理村支书刘某却将公权化为私利工具,勾结村民关大伟上演"变卖扶贫房、私改宅基地、侵占黑土地"的连环违法戏码,其行为不仅践踏扶贫政策尊严,更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依法从严追责。

扶贫房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性质,法律早有明确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扶贫政策规定,扶贫房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国家或集体,仅限用于扶贫安置,个人无处分权,严禁私自买卖。《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更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分、破坏。关大伟作为贫困户家属,在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以35000元价格私自变卖扶贫房,已构成非法买卖集体财产;刘某身为代理村支书,明知扶贫房的公益属性与产权限制,仍执意收购,属于恶意串通侵害集体利益,双方交易自始无效。更令人愤慨的是,刘某购得房屋后竟直接拆除,在原本的扶贫宅基地上修建百吨大秤用于盈利,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三条关于宅基地"仅限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此类行为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处罚款。

更触目惊心的是,刘某用200余车来路不明的黑土,并将扶贫房西侧地势填高据为己有。2025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盗挖、滥挖的黑土而收购,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占用黑土地改变用途造成毁坏的,可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其填平大坑据为己有的行为,同时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属于侵占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代理村支书,刘某本应恪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维护集体利益与村民权益,却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其行为已远超违纪范畴,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多项刑事犯罪。

这场"啃贫"乱象的发生,绝非单一主体的孤立行为,背后暴露出的监管缺位与责任空转更值得深思。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乡镇政府作为基层监管主体,对扶贫房的产权管理、宅基地使用情况负有法定监督义务,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买卖与用途变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存在监管协同不足问题,导致扶贫资产沦为个人牟利工具,黑土地保护流于形式。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正视监管漏洞,主动担责,开展全面排查整改。

扶贫工程是民心工程,黑土地保护是国之大者,容不得任何势力染指侵蚀。对刘某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组建联合调查组,依据《刑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对关大伟非法买卖集体财产的行为,责令返还违法所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监管失职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其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的责任。同时,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扶贫资产专项清查与黑土地保护排查,健全扶贫房产权登记、宅基地用途监管、黑土地流转追溯等长效机制,让扶贫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以法治刚性守护公共利益与生态安全。

郑重申明:供稿者承诺以上所述均是事实,如有不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稿者承担。

来源:https://m.163.com/dy/article/KGC86JKH0556F7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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