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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达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反映材料

时间: 2025年7月2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我叫陈达配,男,1970 年 2 月 15 日出生,身份证号 452223197002150532,住广西鹿寨县黄冕镇山脚村古云屯 15 号

我在鹿寨县黄冕镇山脚村古云屯沙塘田经营一片砂糖橘果园。2020 年左右,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以下简称 “黄冕林场”)在我果园上方的林地内用勾机开挖简易道路运料。此后,每逢雨水冲刷,林地内简易道路的泥土、石块等形成泥石流冲进我的果园,堵塞排水沟。2020 年、2021 年,黄冕林场沙塘分场曾两次安排勾机进果园清理,但因果树长大挂果,勾机操作受限,仅作局部清理。2022 年春夏,果园堵塞严重,积水无法排出,导致果树枯死、黄化,300 多株果树丧失生产价值。经鉴定,果树损毁损失为 250,890 元。我多次与黄冕林场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冕林场清除果园淤泥、恢复排水沟、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结果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黄冕林场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
(一)请求事项

  1. 恳请相关部门对鹿寨县人民法院(2023)桂 0223 民初 1107 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2. 对本案中涉及的鉴定机构资质、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专业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

(二)事实理由
如前所述,一审判决在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我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我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以果园经营为生,此次损害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我的反映,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让司法公正得以彰显,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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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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